本书讲述: 股东出资义务, 既有债的一般性, 也有公司法上的特殊性(主要是资本制度, 也涉及一定组织法问题)。在债法与公司法二元系统下,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和从抽象到叠加的观察方法, 可以将出资义务解构为出资义务的约定本体(产生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及其债法、公司法限制(包括基于出资亏空, 公司法创设的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等出资义务法定衍生体)的命题。基于此命题, 在二元系统的视角下, 按照债法脉络对出资义务进行展开, 分析出资之债(出资义务的约定本体)是什么及其产生基础、约定与限制、履行、消灭规则。本书的研究思路、方法和结论, 对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框架下正确处理认缴制改革后愈加频发的出资权利义务纠纷有适用意义, 对《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出资规则有借鉴意义。